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区贯彻实施<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情况 的执法检查报告》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0日来源:btjyrd.gov.cn编辑:九原人大办公室人气:文章属性:视力保护色: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区贯彻实施<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已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处理,并于20141023日前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九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728

关于全区贯彻实施《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

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7月初,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到哈林格尔镇、白音席勒街道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听取了区政府关于全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区信访局、公安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妇女维权案件卷宗,先后两次召开了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基层妇女干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该《条例》自201261日起施行,目的是保障我市妇女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目前,我区已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主任,4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构建了妇女权益维护的组织机构。区妇联具体承担了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职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司法、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等专职机构或岗位。苏木镇(街道)及嘎查村(社区)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站。全区初步形成了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宣传活动逐步推进

区政府把学习贯彻《条例》纳入到了“六五”普法规划,向全社会宣传《条例》内容。定期举办法律培训,开展法律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防艾、禁毒、反家暴、防拐卖等法制宣传教育,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条例》的知晓度,增强了妇女的维权意识。

(三)维权工作有序开展

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方面,对保障妇女参政议政、选拔任用女干部、村委会成员中有女性等方面进行了很好地落实。目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分别占25%27%,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中,女性分别占21%44%;村、居委会成员中,有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为94%100%

在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专门针对妇女实施了就业培训、就业指导、优先推荐就业等“一条龙”服务,组织开展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家庭服务业培训班,提高妇女的创业就业能力,两年来共培训女性4501人。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妇女,优先推荐在公益岗位就业,并给予了社会保险和岗位方面的补贴,积极鼓励和扶持妇女就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女性分别为5720人、9814人和19303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90%,免费婚检率为96%,妇科病普查率为37%。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维护。

在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起草制定了《九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办法》,在土地征占、土地使用权纠纷、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及“户在人不在”等10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区人民法院、信访局、经管站等妇女权益保障部门积极接待和解决了一些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来信来访,调解了多起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逐步加强。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两年多来,全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较为有序,但要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更好地保障《条例》贯彻落实,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有效,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率较低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多数知道有这个条例,但具体内容并不熟悉,个别甚至还不知道;农村牧区干部及基层妇联干部,了解条例的很少,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就更低了。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主体部门的学习宣传和面向社会的宣传覆盖面小,深度不够,没有引起重视,方式方法还较为单一,多为发放宣传页,宣传形式单调,不能吸引群众,宣传效果较差,这就造成了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率还处在较低的水平。

(二)联动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妇女维权工作合力不明显

尽管我区现有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数量众多,但在条例宣传、妇女权益维护等方面大多还是各自为战,一些职能关联的部门尚未真正发挥好联动作用,妇女维权工作合力不明显。如卫生局、计生局的妇科疾病检查、孕期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由于缺乏联动宣传等诸多原因,加之妇女自身的防治意识较为淡薄,检测设备普遍利用率不高。在调解、仲裁、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妇女维权方面,多个部门都有相关工作职能,但往往都未展开有力地联动合作,而仅靠妇联组织进行妇女权益维护,力量较为薄弱,《条例》落实效果难以保障。

(三)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较多

这次执法检查中,在实地查看、了解情况,以及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时,发现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限制甚至剥夺了部分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的原因,还有“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执行,应该可以保证“农嫁女”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实际生活中“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四)侵害妇女劳动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是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仍有发生,如少数服务性行业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非公企业和困难企业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较差、安全卫生设施不配套,“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未落实,不进行体检,存在加班加点、拖欠工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难以获得经济补偿等问题。二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侵害。由于“男尊女卑”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还根深蒂固,女性在家庭中受歧视、虐待、残害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近两年反映到妇联的家暴就有10余起。三是个别村两委班子中还没有女委员,不利于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部分基层妇联干部待遇也未落实

我区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经费缺乏的情况。区妇儿工委的工作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基层妇联组织的建设也相对滞后,人员流动性很大。而基层妇联干部在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方面作用明显,但待遇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一些只担任嘎查村(社区)妇代会主任或基层妇联主席的干部,工作多年,没有任何工作报酬。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要站在遵守《宪法》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高度来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者、企业经营者、农村干部特别是广大城乡妇女群众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多部门联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妇儿工委牵头、各成员单位协作,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不断丰富宣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采取讲座、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加强对村干部、基层妇联干部和妇女维权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培训,通过他们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以点带面层层开展,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率。此外,要下大力气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

(二)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工作合力

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更多关注并努力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妇儿工委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加强合作,增强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畅通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鼓励支持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不断拓宽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妇联组织要为妇女群众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引导妇女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要健全妇女矛盾调处机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妇联干部和基层妇女代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努力把侵害妇女权益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妇女维权机构工作条件及基层妇联干部的待遇

《条例》规定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区政府应尽快按要求将妇儿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妇女维权工作机构的经费,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逐步改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工作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为《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要强化嘎查村(社区)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妇联干部在妇女维权和矛盾调解方面的作用,并按《条例》要求,保障嘎查村民委员会妇代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的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维权工作者的积极性。

(四)多措并举,更好地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

一是认真研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处理方式,及时制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形成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纠纷调处办法。二是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维护好妇女劳动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督促企业落实平等就业及“四期”保护等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各项规定,并为妇女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三是各执法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严格执法。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扩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覆盖面,开展心理辅导和调解介入服务,特别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尝试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妇女妇科病普查率,加强对提供免费婚检医疗机构的监管。此外,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应整合力量,多部门联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好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妇女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及早形成较为完备的妇女维权服务系统。

附:

执法检查组成员:陈润虎、亢 玉、哈斯图雅、杨丽芳、刘桂英、袁海霞、王建国、高 星